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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」、「輸出貨品違反來源識別碼申報規定之處分原則」、「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」、「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」、「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」、「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」及「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

2023-12-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