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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」,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公告廢止,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校.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
2022-11-16